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及〈2023年度内部控制规则自查落实表〉的议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82,549,0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85%◆■;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3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9%。
表决结果:382,583,2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4%■★;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382,549,0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85%■◆◆★;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3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9%。
表决结果:382,583■■◆★■,2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4%★■;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96,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2%;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共352★■,386◆■◆,31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2.4044 %★★■■◆◆。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382,549■★◆,0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85%;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3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62★◆◆,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0%;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2%。
5、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市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孙武路2011号安洁总部大厦会议室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82★■■,593◆■◆,19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56★★◆■★◆.896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206,8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4921%。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62◆◆◆◆■,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0%;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2%。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1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62,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0%;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96,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2%;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206◆◆,8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49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96,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2%★◆■■;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96,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2%■◆★;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382,583■■◆★,2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4%;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382,583,2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4%;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2)网络投票时间:本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表决结果:382,549,0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85%◆■★★★;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3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62■★★★,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0%;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2%。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382★★★◆■,583◆■,2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4%;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4 月 23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96■■◆★,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2%;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382★★■,549,0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85%;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3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9%。
表决结果:382,549,0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885%;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34,2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89%。
表决结果■★:382■◆◆,583,291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74%◆★;9◆◆■,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2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62,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0%;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62★★◆★◆■,7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540%■◆◆★★◆;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3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0,196■◆,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672%;反对9◆◆◆,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0,206,879股,占公司股本总额4■★◆.4921%◆★■。